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常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家、省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根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實施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三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裁量權基準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制定。
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指導和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對本級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科學分析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實施效果。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程序、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六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明確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二)同一種違法行為,有罰款幅度的,一般劃分三個以上具體裁量階次,并明確每一階次處罰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三)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明確單處或者并處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四)有法定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的,明確具體情節、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
(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明確具體情節和適用條件;
(六)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處罰裁量情形。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適當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改正情況。
第七條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許可條件、法定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許可條件有選擇性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對應的具體情形,并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
(二)行政許可程序或者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程序;
(三)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明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不予受理及不予許可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
(五)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材料清單;
(六)行政許可需要由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明確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的具體權限、流程和辦理時限;
(七)行政許可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明確限制數量和遴選規則;
(八)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辦理的,明確具體情形和免于提交的證明材料;
(九)采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的,明確具體情形;
(十)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許可裁量情形。
細化量化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環節,不得增加證明材料,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和事中事后監管具體情況,對申請人承諾、容缺情況進行核查。
第八條 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征收征用標準、法定依據、程序權限以及征收征用財產和物品的范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征收征用的標準、程序和權限進行細化量化;
(二)行政征收征用財產和物品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財產和物品的范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
(三)停收、減收、緩收、免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審批權限和程序。減收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明確幅度及適用的具體情形;
(四)可以委托實施征收征用的,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條件、權限、程序以及相關單位的責任;
(五)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情形。
因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需緊急征收征用的,應當明確緊急情況的情形和突發事件類型以及程序、權限。
第九條 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確認條件、法定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以及申請材料和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確認條件、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條件和程序;
(二)行政確認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三)行政確認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明確材料清單;
(四)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確認裁量情形。
第十條 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給付條件、法定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以及給付數額和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給付條件和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給付的具體條件和程序;
(二)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規定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三)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明確給付數額的具體標準;
(四)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給付裁量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強制條件、法定依據、程序時限以及強制要求和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強制的條件、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條件和程序;
(二)行政強制的時限沒有規定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三)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強制裁量情形。
行政強制涉及代履行等特殊情形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明確適用條件、程序時限以及可以采取的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一般包括檢查對象、法定依據、檢查事項、檢查頻次、檢查程序以及檢查要求和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檢查的范圍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的檢查對象和檢查事項;
(二)行政檢查的頻次沒有規定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檢查事項以及對應的檢查頻次;
(三)行政檢查程序沒有規定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程序;
(四)行政檢查標準和要求沒有規定的,明確具體標準和要求;
(五)其他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檢查裁量情形。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開發布等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于行政裁量權基準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審查機關對報送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審查。對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定期對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評估。
行政裁量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評估已經不適應執法工作的,制定機關應當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及時進行調整,并按照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交由的行政權力,應當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機關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調整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及時修改。
適用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權裁量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裁量權基準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應當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行政獎勵等其他行政行為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